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護人身安全,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2條 本規程適用于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及鍋爐范圍內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 汽水兩用鍋爐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本規程不適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壓蒸汽鍋爐和原子能鍋爐。 第3條 各有關單位及其主